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會址。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放射線學雜誌」之編輯:
一、受理論文投稿。
二、審查論文。
三、雜誌編輯。
四、投稿規則之制定與修改。
五、編列出版有關預算。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徵著者之同意伸縮或修改其原稿,其內容不適合本雜誌刊載者得退還。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主編一至四名,統理編輯事務及主持編輯會議;副主編及編輯委員人數視實際需要聘任之。主編由理事長提名,副主編及編輯委員由主編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編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又另由主編和副主編提名國際編輯委員若干名,名單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由主編負責聯繫確認。國際編輯委員任期同主編。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另聘請編輯顧問及編輯幹事若干名。編輯顧問協助論文之審查及編輯相關疑問之處理;編輯幹事則負責編輯實際業務。其人選由本會推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

第八條:
未按本委員會投稿規定之論文,得拒絕受理;己受理之論文稿件每篇原則上由主編安排某副主綸負責。審查由該負責副主編,加上該副主編安排二位編輯委員審查,但亦可另行安排其他相關專家審查。三人審查完成後,需按審查表格填寫意見,負責的副主編彙整結果後決定接受刊登、修改再審丶或退稿。遇有無法決定時,和主編達成共識後定案。副主編相關個人投稿,由主編直接安排編輯委員或專家審查。

第九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專家審查論文。

第十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