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人工智慧(AI)與影像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協助及推動會員發展AI事務及其相關事宜,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人工智慧(AI)與影像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1. 參與訂定人工智慧輔助診斷醫療之公共政策制定。
2. 提供有關智慧醫療在放射線診斷或判讀或決策分析的建議參考。
3. 推動人工智慧(AI)與影像資訊相關之教育與研究。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執行本委員會任務時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