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醫療對策及健保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醫療政策之制定及健保事宜之對策,特設立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醫療對策及健保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代表本會協商放射診斷與介入性治療照護及其相關之事務。
二、計畫、推動及檢討放射線醫療政策,理事會得據以向政府、國會及保險單位反映並促成健康保險政策之制訂。
三、與相關委員會共同研擬合理醫療支付標準。
四、協調全民健保給付項目及標準。
五、提供醫療政策及健保事務之資訊與諮詢。

第四條:
主任委員及總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與顧問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與顧問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