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財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財務預算之執行,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財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會址。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擬定年度財務之預算、決算。
二、財務及財產之規劃及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內,經理監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可先經理監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八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証書費。
四、準會員入會費。
五、準會員常年會費。
六、專科醫師甄審費。
七、大會註冊費。
八、補助費。
九、會員捐款。
十、基金之孳息。
十一、其他收入。
十二、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監事會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九條:
本委員會於執行本委員會任務時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