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委員會組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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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立宗旨為發展及實施提升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有關政策及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提供會員和住院醫師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教育和實作課程,以提升有關專業知識及實作技能。
二、提供會員和住院醫師適切的協助及資源以提升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回饋病人的需求。
三、制定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有關指引、共識及優良守則,提供會員、住院醫師及各醫療場所參考依循。
四、調查及分析臺灣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實施現況,並提出討論改進。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顧問、總召集委員、副總召集委員若干名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總召集委員及顧問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一、 本委員會下設次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數設立之,包括:乳房X光攝影影像品質次委員會;CT、MRI診斷品質次委員會;影像資訊次委員會;對比劑次委員會;癌症醫學影像次委員會;骨質密度DXA影像次委員會等。
二、 各次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名、顧問、副召集委員若干名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三、召集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提名,其餘委員(含副召集委員)由召集委員共同提名,經主任委員同意及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及次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以商議執行本委員會的任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各次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報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八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立宗旨為發展及實施提升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有關政策及活動。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提供會員和住院醫師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教育和實作課程,以提升有關專業知識及實作技能。
二、提供會員和住院醫師適切的協助及資源以提升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回饋病人的需求。
三、制定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有關指引、共識及優良守則,提供會員、住院醫師及各醫療場所參考依循。
四、調查及分析臺灣病人安全及醫療影像品質的實施現況,並提出討論改進。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顧問、總召集委員、副總召集委員若干名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總召集委員及顧問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一、 本委員會下設次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數設立之,包括:乳房X光攝影影像品質次委員會;CT、MRI診斷品質次委員會;影像資訊次委員會;對比劑次委員會;癌症醫學影像次委員會;骨質密度DXA影像次委員會等。
二、 各次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名、顧問、副召集委員若干名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三、召集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提名,其餘委員(含副召集委員)由召集委員共同提名,經主任委員同意及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及次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以商議執行本委員會的任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各次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報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第八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