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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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協助及推行國際事務及其相關事宜,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促進民間及政府協助放射線醫學會推行國際互動相關事宜,以提高學會之國際地位,促進國際友誼。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執行本委員會任務時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協助及推行國際事務及其相關事宜,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促進民間及政府協助放射線醫學會推行國際互動相關事宜,以提高學會之國際地位,促進國際友誼。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執行本委員會任務時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