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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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委託之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及其相關業務,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辦理放射線科(放射診斷、放射腫瘤及核子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工作。
二、專科醫師教育學分之認定審核工作。
三、辦理專科醫師証書有效期限之展延。
四、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工作、制訂及修定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表。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委託之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及其相關業務,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辦理放射線科(放射診斷、放射腫瘤及核子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工作。
二、專科醫師教育學分之認定審核工作。
三、辦理專科醫師証書有效期限之展延。
四、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工作、制訂及修定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表。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