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區域及基層醫院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促進區域及基層醫院會員意見表達,特設立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區域及基層醫院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成為區域及基層醫院醫師會員向本學會反映意見的管道。
二、協助向區域及基層醫院醫師會員宣導本學會決議之政策。
三、提供區域及基層醫院醫師會員適切的協助及資源,以提升醫療影像品質。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