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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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公共事務的參與及擴展,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利用各式傳媒宣傳放射診斷科醫師的社會貢獻,以提升其社會地位。
二、宣傳與推廣新的放射診斷或介入治療的技術。
三、妥善的危機處理,回應有關放射缐科的負面報導。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公共事務的參與及擴展,特設立「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利用各式傳媒宣傳放射診斷科醫師的社會貢獻,以提升其社會地位。
二、宣傳與推廣新的放射診斷或介入治療的技術。
三、妥善的危機處理,回應有關放射缐科的負面報導。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及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