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與法律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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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醫療與法律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醫療與法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立宗旨為提供會員及住院醫師放射線醫療與法律有關諮詢及協助。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提供各醫療場所的放射線醫療與法律資訊的交換平台,及對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及提出建議。
二、必要時針對放射線醫療與法律特定議題進行會員及住院醫師的調查,彙整意見後提供會員及住院醫師參考。
三、提供會員及住院醫師的放射線醫療與法律諮詢保障,推動放射線醫學之生存發展。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顧問及召集委員若干名,副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召集委員及顧問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含副召集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醫療與法律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章依據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章程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醫療與法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立宗旨為提供會員及住院醫師放射線醫療與法律有關諮詢及協助。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提供各醫療場所的放射線醫療與法律資訊的交換平台,及對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及提出建議。
二、必要時針對放射線醫療與法律特定議題進行會員及住院醫師的調查,彙整意見後提供會員及住院醫師參考。
三、提供會員及住院醫師的放射線醫療與法律諮詢保障,推動放射線醫學之生存發展。
第四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顧問及召集委員若干名,副召集委員及委員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
二、主任委員、召集委員及顧問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委員(含副召集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得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均須提理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規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