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積分系統將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更新為新版積分計算方式
依民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第三十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第九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報告
依民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第三十一屆第八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四、臨時動議提案一
案由:甄審原則已於民國 113 年 9 月 3 日公告修正,調整積分轉換點值的計算方式。
說明:繼續教育積分現行累計為 600 分,將調整為 108 點。
結論:積分轉換比由 5 分調整為 1 點。


衛福部條文內容

公(發)布時間: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最新修正時間: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於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放射診斷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二) 領有外國放射診斷科之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委託之醫學會認可。
(三) 因故喪失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檢具原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影本,得免資格審查,重新參加甄審筆試及口試。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其訓練年資採計至口試當日為止;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因素致使訓練年資未滿訓練年限(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與甄審;通過甄審後仍需補足訓練月份,始可核發專科醫師證書。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部分,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口試及實地測驗成績不得保留;口試或實地測驗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惟連續三年未通過筆試者,須再行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再申請參加甄審。
領有外國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審查審查認定該國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具前述資格並(曾)任放射診斷科專科副教授以上,可出具證明者,得免筆試及實地測驗。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 放射物理學。
(二) 放射生物學。
(三) 放射解剖學。
(四) 放射診斷學。
口試由七組,共計十四位委員為之,其內容同筆試範圍。
實地測驗採用實地操作及應用能力測驗方式進行,其命題分類如下:
(一) 神經影像診斷。
(二) 胸腔影像診斷。
(三) 腸胃影像診斷。
(四) 骨骼肌肉影像診斷。
(五) 泌尿影像診斷。
(六) 心臟血管影像診斷。
(七) 超音波影像診斷。
(八) 小兒影像診斷。
(九) 乳房影像診斷。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及實地測驗成績分別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通過五組以上之委員考核為及格。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實地測驗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
(三) 依第二點所定資格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實地測驗及口試者,應另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應考者,應另繳交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五) 連續三年未通過筆試者,須另提供專科醫師訓練一年證明文件。
(六)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七) 甄審費。
(八)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 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之期限為六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含網路或數位課程),達一百零八點以上,並出具相關證明。且六年中連續任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一)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年會,每次八點;月會及次專科季會之學術會議,每次二點。發表口頭論文演講,第一作者二點;展示壁報,第一作者一點。
(二)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際性放射線醫學學術研討會,每次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場次三點。發表口頭論文演講,第一作者三點;展示壁報,第一作者二點。
(三) 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網站及會訊發表影像醫學相關文章,第一作者二點。
(四) 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原著論文,第一作者三點、第二作者二點、第三至第六作者一點。
(五)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含網路同步課程),每小時一點;授課者,每小時二點。超過三十六點,以三十六點計。
(六)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院校、學術專業團體、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放射線學相關專題演講及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一點;授課者,每小時二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四點。
(七) 參加本部認可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三個月積分五點、半年九點、一年十八點。
(八) 於醫學院教授放射線學,每小時一點;具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並領有學校有效聘書,每年五點。
(九) 參加地方社區及學校防疫衛教宣導之實體、網路或數位課程,每小時一點;擔任授課者,每次三點。超過十點,以十點計。
(十) 於離島及外島地區執業期間,參加本項第一款之積分以二倍計(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十一) 經政府主管機關外調支援國際醫療服務,或在外國執業,並出具相關證明,服務每滿一年積分十八點;不足年者以月計(四捨五入),過半月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前項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三)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證書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不另行收費,惟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第一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之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