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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分計算原則

一、放射線科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二、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 (依放射線診斷、放射線腫瘤及核子醫學分別採計積分辦理展延)。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五十分者以一百五十分計。

三﹑各積分採計標準如下:(依據放射線診斷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專科醫師參加醫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三十分;參加醫學會月會每次得積分十分;參加國內外專家專題演講每小時得積分五分。
(二) 自填積分部份:
  1. 於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 (以下簡稱醫學會) 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授課者每小時得十分。
  2. 在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作者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分,病例報告積分減半;展示壁報者,第一作者得積分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五分,第三作者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分,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3. 在本部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五分,第二作者得積分十分,第三至第四作者得積分五分,第五作者以下得積分三分,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4. 在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分。
  5. 參加本署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三個月得積分二十五分,半年得積分五十分,一年得積分一百分。
  6. 參加國際性放射線醫學學術研討會,每次得積分十分。
  7. 於國際性放射線醫學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得積分八分,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四分。
  8. 在醫學院教授放射線學者,每小時得積分五分。
  9. 具醫學院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醫師臨床訓練者,每年得積分三十分。
  10. 參加經本署認定由教學醫院、醫學院、有關醫學會或醫師公會舉辦之放射線學繼續教育課程,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分。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分。
  11. 修習與放射線學有關之博士論文得積分五十分,碩士論文得積分三十分。
  12.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醫學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 (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13. 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得積分一百點,不足年者以月計 (四捨五入),過半月(含)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四、積分登錄方法:

(一) 年會及月會部份請會員於與會時於積分簽名表上簽名,並由主辦單位統一於一星期內寄回學會,即可由學會登錄積分。
(二) 自填積分部份,請於空白自填積分表格上依專科證書生效日期填上各年度之資料,一個年度請填寫一張自填積分表格,並依序填妥第 6-26 之各項積分附上證明影本(課程表、論文或證明等)後寄回學會,即可由學會登錄積分。

五、如寄發之積分表中自填表格分數為 0,表示您未填或未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