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積分申請 首頁 > 學術活動 > 活動積分申請 活動申請 (免費申請,請於活動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活動日期 起:113 年 123456789101112 月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日 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時 000510152025303540455055 分 迄:113 年 123456789101112 月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日 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時 000510152025303540455055 分 *活動主題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活動地點 *地區 海外研討會 北區研討會 中區研討會 南區研討會 東區研討會 台北市 基隆市 福建省連江縣 台北縣 新北市 宜蘭縣 新竹市 新竹縣 桃園市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嘉義市 嘉義縣 雲林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澎湖縣 福建省金門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數位學習 海外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網站連結 *課程資訊 ※課程資訊須包含課程表及講師資料,並註明是否收費。 ※檔案類型須為:pdf、doc、docx、rar或zip等 ※檔案大小須小於 5 MB 。 注意事項: 繼續教育積分申請須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者恕不受理。 未經本學會同意認定前,請勿自行公告『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為主辦(協辦)單位』、『放射線專科醫師教育積分若干點』,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學會同意主辦(協辦)單位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主辦(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教育積分。 主辦單位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後未能如期舉行,經本會查證屬實,具蓄意欺騙取得教育積分之申請單位,該場積分本會不予認定,且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主辦單位於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後,臨時更改或延期者,舉行前請照會本學會。 凡繼續教育發現有代簽者,教育積分一概不予認定。 如須由本學會主辦或協辦,則需於二個月前備妥節目表及講師簡歷及演講摘要後 EMail 至秘書處提出申請,以便確定節目內容及通知會員。 如會議需刊登於本學會會訊,應於課程開辦前 45 天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者恕不受理。 自 2020 年起,主辦單位請自行登錄學員積分,使用方式請參閱 『如何使用手機完成活動報到』。 已閱讀活動積分申請之注意事項,主辦單位已同意自行登錄學員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