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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檢查或治療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126260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9月 24日
主旨:預告『醫療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檢查或治療』,並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公告依據:醫療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三、公告內容:『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施行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為以醫療器材植入、插入人體之方式,施行之檢查或治療,但不包括一般之靜脈、肌肉或皮下注射及抽血。』並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附加檔案: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