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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病人進行X 光檢查時,應適時提供病人或協助適當之防護措施及其正確使用之相關建議措施

為病人進行X 光檢查時,應適時提供病人或協助適當之防護措施及其正確使用之相關建議措施
 
    106年6月2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會輻字第1060008222號函公告邀集相關醫療、輻射及消費相關團體討論並參考國際輻射相關報告,研提為病人進行X 光檢查時,應適時提供病人或協助適當之防護措施及其正確使用之相關建議措施如下: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醫用輻射安全測試報告,已規定備有適當之鉛防護圍裙、限制有用射束大小之裝置(如:錐體或準直儀)、光照射範圍與輻射照射範圍一致、X光管球之靶至皮膚距離及錐體尖端照射區域之X光照野直徑等管制項目,爰請為病人進行X光檢查時,請妥善運用上開裝置,以達合理抑低劑量之目的。
 
(二)適當使用輻射護具可有效降低輻射劑量,但若配戴不當,可能會影響影像品質,或若該X光機具有自動曝露控制(AEC)功能,亦可能對護具誤判進而提高曝露劑量之情形,相關資訊可參考IAEA(國際原子能總署)網站。
 
(三)請依醫療專業判斷,適時提供病人或協助者適當之防護措施及其正確使用。
 
IAEA(國際原子能總署)網站 https://www.iaea.org

資料來源:臺灣醫界 2017; 60(8): p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