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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基準相關建議和回覆

衛福部民國104年公布附件當中的基準3.9,,藍字部分是不同於基準3.8,有再次修訂的地方,基準3.8紅字部分是較多醫師有疑慮之處。
 
基準3.9適用於104年度醫院評鑑,基準3.8是103年度的基準。
 
關於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基準3.8,很多委員提出相關的建議,另外和國家衛生院承辦人員提出建議後,得到以下回覆:
 
 
1. 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是否能參與基準制訂共識會議並提出建議和討論?
 
這部分是必須評鑑委員才能參與,若其他醫院或學會想要參與討論提出建議,則必須在各醫院舉辦相關說明會之時或是直接和承辦人員聯繫,目前並無納入其他學會參與的可能和必要性。
 
 
2. 設有臨床與醫學影像部門醫師間討論回饋之機制,委員對於討論回饋要用甚麼方式呈現有所疑慮。
 
臨床對影像診斷的討論回饋或向外諮詢機制,包含:多專科團隊會議中,以透過病理、影像、與臨床結果面之共同比對方式進行個案討論、電話諮詢、利用報告系統上設有欄位供臨床醫師勾選表達意見等。團隊會議應提報討論個案包含影像診斷報告與臨床診斷不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