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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出「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會立場說明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 (以下稱本學會) 針對近日立法院審議之「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表達本學會之嚴正關切與立場。

由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其中增訂「但屬執行穿刺、注射(推)對比劑、直腸氣球處置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仍應由醫師親自為之」等文字,本學會除深感疑慮,並認為其若通過施行,恐將對醫療體系運作及病人權益造成負面影響外,亦考量到現行醫療法規架構與實務運作,茲說明本學會之立場如下:

  1. 本學會尊重醫事放射師之專業,然醫療業務之範疇應由醫師相關法規規範,不應由醫事放射師法進行定義。
    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本即受到醫師法及相關醫療法規之規範與約束。
    由醫事放射師之法律來限制或定義醫師之業務範圍,實屬邏輯上的謬誤。
  2. 現行醫療體制下,注射對比劑多在醫師之監督下進行,並非皆須由醫師「親自為之」。
    根據醫療法之規定,包含護理師在內之醫療人員,皆可在醫師之監督下執行相關醫療業務。若強制規定所有侵入性行為皆須由醫師親自執行,不僅與現行醫療體制不符,亦可能造成醫療人力資源之浪費與調度困難,尤其是在人力相對缺乏之基層或小型醫療院所,更會造成更大的衝擊。
  3. 此修正草案對於臨床醫療實務可能造成嚴重衝擊。
    以放射診斷科專科為例,諸如電腦斷層(CT)、磁振造影(MRI)等檢查,經常需要注射對比劑以提升影像品質,協助醫師進行診斷。若未來此類注射行為皆須由醫師親自執行,將大幅增加醫師之工作負擔,延宕檢查時程,進而影響病人就醫之效率與權益。
  4. 病人安全為醫療之首要考量,現行規範下已有完善之應對機制。
    對於對比劑可能引起之過敏、休克等風險,醫療院所皆有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與急救措施。醫師亦對相關風險負有最終責任。本學會認為,在現行醫療體制及醫師之監督下,病人之安全已受到相當程度之保障,並無因醫事放射師之協助執行注射等行為而顯著增加風險之證據。
  5. 本學會支持提升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相關措施,但應基於專業考量與實證依據,而非僅憑臆測或個別案例。
    提案說明中提及部分醫院要求醫事放射師進行未經正規訓練之侵入性行為,此種個案應回歸醫療管理與相關法規進行處理,而非以此為由全面限制醫事放射師之協助,甚至定義醫師之業務範圍。
  6. 本學會認為,此修正草案之文字「親自為之」可能限縮醫療彈性,甚至與上位法律(如醫療法)有所牴觸。
    建議可考慮更具彈性之措辭,例如「在醫師監督下執行」等,以符合現行醫療實務運作。

目前的醫療法規架構是以醫師作為主軸,其他醫事人員作為輔助醫療。本學會認為,本次修正草案雖與現有法律架構並無直接違誤,但其對於侵入性醫療行為的定義與限制,恐將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關於侵入性診療的範疇,血管穿刺和放置直腸氣球等侵入性診療,確實屬於超過放射師該有的業務範圍,應由醫師親自執行,本學會對此亦持審慎態度。然而,對於對比劑的注射,考量其與影像品質的直接關聯,本學會認為應有更彈性的處理方式。

基於以上立場,本學會強烈呼籲立法委員審慎評估此修正草案可能帶來之影 響,並期盼能與醫療相關專業團體進行充分溝通與討論,共同尋求既能保障病人安全,又能兼顧醫療體系順暢運作之解決方案。

本學會將積極聯繫相關單位,表達本學會之立場與建議,並期能為維護醫療專業自主與病人權益盡一份心力。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