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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公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全醫聯字第1130000741號

主旨:
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艦定業務者,請協助轉知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5月8日第13屆第6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決定及113年5月26日第13屆第8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決定辦理。

二、112年12月15日公告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如附件)之修正與醫界較為相關,其修正內容對醫界影響分析如下:
(一)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艦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將課予書面報告之艦定人出庭言詞說明義務,此將增加豔定人業務負擔。

(二)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要求實施艦定或審查之機關,於艦定前具結(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亦有到庭說明之義務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三) 依上述二條文規定,艦定人和審查之人皆負有於書面具名和到庭說明之義務,定機關亦有具名義務。因此對於艦定機關、擔任艦定及審查之醫師皆有所影響,敬請轉知貴會全體會員知悉為要。

三、敬請協助轉知司法院公告之刑事訴訟艦定新制問答集,網址 https://reurl.cc/nwxnzx